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3 日
- 當事人宏有水電有限公司、吳坤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91號 原 告 宏有水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坤焱 上列原告與被告瑋盛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