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88號
- 原告
- 申揚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達智
- 訴訟代理人
- 陳若軍律師
吳宜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苗盛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0,1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二、原告所提民事起訴狀未簽名或蓋章,應重新提出完整簽名或用印之民事起訴狀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