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2 日
- 當事人申揚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李達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88號 原 告 申揚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達智 訴訟代理人 陳若軍律師 吳宜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苗盛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0,1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二、原告所提民事起訴狀未簽名或蓋章,應重新提出完整簽名或用印之民事起訴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劉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