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35號
- 原告
- 陳塗城
- 訴訟代理人
- 陳鼎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漢南等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胡漢南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被告坤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邱美惠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