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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4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曾明玉

原告
黃子祐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驊企業社即蔡文鴻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8,8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映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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