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0 日
- 當事人黃子祐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47號 原 告 黃子祐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驊企業社即蔡文鴻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8,8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陳映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