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47號
- 原告
- 黃子祐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驊企業社即蔡文鴻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8,8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64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驊企業社即蔡文鴻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8,8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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