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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3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曾明玉

原告
張軒穎
訴訟代理人
張家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碧真、欣瑞泰不動產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682元。

二、被告欣瑞泰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臻誼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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