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35號
- 原告
- 張軒穎
- 訴訟代理人
- 張家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碧真、欣瑞泰不動產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682元。
二、被告欣瑞泰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臻誼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