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1 日
- 當事人張軒穎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35號 原 告 張軒穎 訴訟代理人 張家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碧真、欣瑞泰不動產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682元。 二、被告欣瑞泰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臻誼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