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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85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曾明玉

原告
鄭鴻銘
被告
台灣鄭美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鴻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房屋(下合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係以房屋永久之占有回復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之價值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101萬9,8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01萬9,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萬6,9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請求返還之標的  房屋現值 (新臺幣)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 1 門牌號碼: 苗栗縣○○鎮○○里00鄰○○○○0○0號房屋 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為139萬4,700元  全部  139萬4,700元 2 門牌號碼: 苗栗縣○○鎮○○里00鄰○○○○0○0號房屋 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為622萬6,600元  全部  622萬6,600元 3 門牌號碼: 苗栗縣○○鎮○○里00鄰○○○○0○00號房屋 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為344萬6,500元  全部  344萬6,500元 4 門牌號碼: 苗栗縣○○鎮○○里00鄰○○○○0○00號房屋 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為113萬5,800元  全部  113萬5,800元 5 門牌號碼: 苗栗縣○○鎮○○里00鄰○○○○0○00號房屋 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為31萬0,300元  全部  31萬0,300元 6 門牌號碼: 苗栗縣○○鎮○○里00鄰○○○○0○00號房屋 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為553萬5,100元  全部  553萬5,100元 7 門牌號碼: 苗栗縣○○鎮○○里00鄰○○○○0○00號房屋 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為297萬0,800元  全部  297萬0,800元 合計    2,101萬9,800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85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