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1 日
- 當事人奧蘿拉貿易有限公司、林政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21號 原 告 奧蘿拉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政緯 訴訟代理人 陳偉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黎維泉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黎維泉、黎維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二、苗栗縣○○市○○段000○號建物、268地號土地之最新建物、土 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