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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
    宋國鎮
  • 法定代理人
    林政緯

  • 原告
    奧蘿拉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21號 原 告 奧蘿拉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政緯 訴訟代理人 陳偉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黎維泉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黎維泉、黎維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二、苗栗縣○○市○○段000○號建物、268地號土地之最新建物、土 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立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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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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