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22號
- 原告
- 穩盛農藝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奕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4萬7,189元(計算式:248萬元+286萬7,189元=534萬7,1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9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92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4萬7,189元(計算式:248萬元+286萬7,189元=534萬7,1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9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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