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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22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曾明玉

原告
穩盛農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4萬7,189元(計算式:248萬元+286萬7,189元=534萬7,1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9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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