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67號
- 原告
- 四維清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程洋
- 訴訟代理人
- 洪大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建財等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高建財、高瑞雲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原告訴請撤銷之標的 (苗栗縣頭份市自強段) 1 1724地號土地 2 1391建號建物 (建物門牌:苗栗縣○○市○○○路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