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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67號

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曾明玉

原告
四維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程洋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建財等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高建財、高瑞雲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原告訴請撤銷之標的 (苗栗縣頭份市自強段) 1 1724地號土地 2 1391建號建物 (建物門牌:苗栗縣○○市○○○路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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