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1 日
- 當事人廖炎明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71號 原 告 廖炎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仲良即張仲良建築師事務所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門牌號碼苗栗縣○○鎮○○街00巷00號房屋之建號為何,並 提出上開建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如獲勝訴判決可得享有之客觀利益價額 為何? 三、被告三財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被告魏聚德、張仲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依此具狀補正三財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劉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