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71號
- 原告
- 宋明鳳
- 訴訟代理人
- 林仕訪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育靖律師
- 被告
- 饒進財
- 訴訟代理人
- 饒斯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甘綝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羅偉恆律師
- 被告
- 欣慧泰不動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馨慧
- 訴訟代理人
- 李承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訂民國111年10月12日下午4時15分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返還服務報酬部分,除原告請求之買方業務部分,亦可能涉及賣方業務部分,雖原告未列其為被告,然仍有必要告知饒進財之仲介欣誠泰不動產有限公司參加訴訟,另行通知。
三、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