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6 日
- 當事人宋明鳳、饒進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71號 原 告 宋明鳳 訴訟代理人 林仕訪律師 複代理人 林育靖律師 被 告 饒進財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甘綝律師 羅偉恆律師 被 告 欣慧泰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馨慧 訴訟代理人 李承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訂民國111年10月12日下午4時15分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返還服務報酬部分,除原告請求之買方業務部分,亦可能涉及賣方業務部分,雖原告未列其為被告,然仍有必要告知饒進財之仲介欣誠泰不動產有限公司參加訴訟,另行通知。 三、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