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絜璞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許耀文、劉峯甫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20號 原 告 絜璞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耀文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律師 複代理人 張于憶律師 被 告 劉峯甫 謝燕鈴 傅月英 張月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0年度附民字第56號),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劉峯甫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76,044元,及自民國110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劉峯甫負擔。 三、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以新臺幣700,000元為被告劉峯甫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四、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劉峯甫為原告派駐於苗栗縣西湖鄉國道西湖服務區之清潔主任,負責調派原告員工在西湖服務區之工作人力,及製作員工每月排班班表。詎被告劉峯甫明知其妻被告謝燕鈴、其母被告傅月英、岳母被告張月珍(下稱謝燕鈴等3人)、前妻被告劉崇玉(已與原告和解)並未任職於原 告,竟基於詐欺、偽造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05年4月至109年3月間,在西湖服務區內,先冒用謝燕鈴等3人之名義 填寫員工基本資料表或切結書,將其等列入原告員工名單內,復製作不實班表,將其等排入班表,再將其等之考勤卡插入打卡鐘,或以其臉部代為掃描考勤機,製作謝燕鈴等3人不實之上、下班紀錄,且向原告提交上開班表及出 勤資料,致原告陷於錯誤,誤認其等3人確實有到班工作 ,因而將如附表所示款項匯入如附表所示之金融帳戶,被告劉峯甫即以此方式詐得如附表所示款項。被告劉峯甫上開犯行,業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2號、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966號判決判處詐欺取財等罪刑在案(下稱系爭刑事案件)。 (二)被告謝燕鈴等3人雖非系爭刑事案件之被告,然其等就被 告劉峯甫上開犯行有提供身分證及帳戶之幫助行為,依民法第185條第2項視為共同行為人,應連帶賠償原告所受損害。另被告謝燕鈴等3人未任職於原告,卻受領原告給付 之薪資,屬無法律上受有利益,是原告亦得依民法第179 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謝燕鈴等3人返還不當得利。原告因被 告等上開行為受有新臺幣(下同)2,276,044元之損害,爰 依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⑴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276,04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⑵被告謝 燕鈴應給付原告1,275,08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⑶被告劉峯甫 應給付原告1,000,95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⑷第1、2項債務人 中任一債務人已為全部或一部給付,其他債務人於給付範圍內同免責任。⑸第1、3項債務人中任一債務人已為全部或一部給付,其他債務人於給付範圍內同免責任。⑹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卷第111 頁)。 二、被告方面: (一)被告劉峯甫抗辯:伊係按照原告老闆許耀文之指示處理,系爭刑事案件伊僅承認偽造文書,其餘均否認犯罪,就刑事判決已提起上訴。 (二)被告謝燕鈴等3人抗辯:其等就劉峯甫所為均不知情,被 告謝燕鈴名下之帳戶係由被告劉峯甫保管使用,被告謝燕鈴無從提領,未受有任何不當得利。被告張月珍、傅月英亦就上開帳戶無法支配領用,自無不當得利。此情可參照刑事判決及不起訴處分書之結果即明等語。 (三)並均聲明:⑴請求駁回原告之訴。⑵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原 告原起訴時聲明如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附民卷第5頁); 嗣具狀更正聲明如事實欄一、(二)所示(卷第111頁), 核屬未變更訴訟標的,係依被告間之連帶賠償關係而更正法律上請求內容,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准許。 二、被告劉峯甫部分: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主張因被告之詐欺、偽造文書犯行,致其受有2,276,044元損害,經系爭刑事 案件判處詐欺取財等罪乙節,有系爭刑事案件第一、二審判決在卷可憑(卷第121至191頁);被告則以前揭情詞置辯。然查,許耀文已於系爭刑事案件一審證稱:其未用Line傳訊息給被告劉峯甫,亦無要被告劉峯甫找親屬充當人頭,虛報員工人數等語;且系爭刑事判決業已查明認定許耀文就被告劉峯甫之費行完全不知情在卷(卷第130頁)。又被告劉峯甫 於系爭刑事案件一審供稱:未將虛報人頭所領之薪水分給許耀文等語(卷第136、183頁),則許耀文既未分得被告劉峯甫虛報人頭之薪資而受有利益,且虛報員工薪資,將使原告之獲利降低,公司股東分紅減少,許耀文應無指使被告劉峯甫如此作為之動機,被告劉峯甫上開抗辯,與常情不符,顯不足採。故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劉峯甫賠償損害,自有理由。 三、被告謝燕鈴等3人部分: (一)按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5條固有明文。惟共同侵權行為之 成立,仍須共同侵權行為人各具備侵權行為之要件始能成立,即加害行為均須為不法,且均須有故意或過失,並與所生損害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始足當之,而所稱之「幫助人」,是指幫助他人使其容易遂行侵權行為之人,其主觀上須有故意或過失,客觀上對於結果須有相當因果關係,始須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593號判決意旨參照),因此,若其中一人無故意或過失 , 則其人即非侵權行為人,不負與其他具備侵權行為要件之人連帶賠償損害之責任。又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雖主張被告謝燕鈴等3人有提供其等身份證及 被告謝燕鈴另提供其帳戶予被告劉峯甫之幫助行為,其等並知悉自原告處領有薪資所得,並提出所得扣繳憑單13張為證(附民卷第39至51頁),惟該等扣繳憑單為原告所提出,並不能證明被告謝燕鈴等3人確有收取該款項,或者 知悉。原告復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謝燕鈴等3人 主觀上有與被告劉峯甫共同詐騙之意思或具幫助詐欺之故意或過失,徒空言推論被告謝燕鈴等3人應有共同詐欺故 意,自難憑採。況被告謝燕鈴等3人前開行為,業經苗栗 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認定犯罪嫌疑不足為由而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駁回原告之再議,有苗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3035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檢察署臺 中檢察分署以110年度上聲議字第473號處分書等在卷可稽(附民卷第29至38頁)。是被告謝燕鈴等3人抗辯對被告 劉峯甫之詐欺行為並不知情,且從未參與,亦未實際受有薪資所得,應屬可採。則原告請求被告謝燕鈴等3人應負 損害賠償責任,即無理由。 (三)次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條前段亦有明定。而此不當得利債權 之發生,須受利益與受損害間有直接因果關係存在,始足當之。苟未受有利益或所受利益與他人之受損害,非基於同一之原因事實,該損益之間並無直接因果關係,即不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利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 第387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原告主張被告謝燕鈴等3人未提供勞務而分別受有如附表匯入金額欄所示之利益,應負返還責任。惟原告就被告謝燕鈴等3人受有利益乙節並 未舉證以實其說,且被告謝燕鈴等3人辯稱該等款項係匯 入被告劉峯甫名下帳戶,及被告劉峯甫所管領之被告謝燕鈴名下帳戶之情,亦與前述不起訴處分書及系爭刑事案件所認定之事實相符(附民卷第33頁、卷第122頁),故被 告謝燕鈴名下帳戶及被告劉峯甫之帳戶既均由被告劉峯甫管領,則被告謝燕鈴等3人對帳戶內之款項即無使用收益 處分之權,自難認被告謝燕鈴等3人受有利益。是原告依 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謝燕鈴等3人返還所受薪資 ,亦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劉峯甫給付2,276,04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0年4月16 日(附民卷第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原告聲請假執行,就其勝訴部分核無不合,諭知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准許之;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核均於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不翻之依據不: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陳映綺 附表: 編號 被冒名之人 偽造之文書 匯入帳戶 匯入金額 (新臺幣) 1 謝燕鈴 1、員工基本資料表 2、不實班表(108年6至12月) 3、不實打卡紀錄(107年4月、108年1月至109年2月),不實員工考勤紀錄表(106年1月至109年2月) 謝燕鈴名下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6萬1,373元 2 傅月英 1、員工基本資料表(105年10月8日)、切結書(105年10月8日) 2、不實班表(108年1-4月、108年6-12月、109年1至2月) 3、不實打卡紀錄(108年1月至109年2月),不實員工考勤紀錄表(105年12月至109年2月) 劉峯甫名下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後龍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萬956元 3 張月珍 1.員工基本資料表(106年1月26日) 2.不實班表(108年1至4月、108年6至12月、109年1至2月) 3、不實打卡紀錄(108年1月至109年2月),不實員工考勤紀錄表(106年1月至109年2月) 謝燕鈴名下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1萬3,7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