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6 日
- 當事人蔡慧諠、陳慶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6號 原 告 蔡慧諠 訴訟代理人 樓至偉律師 被 告 陳慶雲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百茂投資有限公司清算人陳慶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一銘律師 曾毓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4號違反多 層次傳銷管理法事件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抗辯其並未侵害原告之權利,原告對被告並無損害賠償債權存在,且其請求權早已罹於時效。又縱依原告主張,被告違法吸金構成侵權行為致其有損害云云,涉及被告是否及如何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等規定,此為原告以民法第184條第2項等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損害有無理由之先決問題,而前開爭議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庭110年度重 上更二字第14號審理中,為免裁判歧異,請求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等語。本院認前開刑事案件判決結果即被告是否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涉及原告請求權基礎構成要件之認定,是原告本件請求,顯以前開刑事案件之認定為先決問題,即本件訴訟之裁判,係以他訴訟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劉佩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