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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何星磊

原告
蔡慧諠
訴訟代理人
樓至偉律師
被告
陳慶雲
被告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百茂投資有限公司清算人陳慶雲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一銘律師

曾毓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4號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事件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抗辯其並未侵害原告之權利,原告對被告並無損害賠償債權存在,且其請求權早已罹於時效。又縱依原告主張,被告違法吸金構成侵權行為致其有損害云云,涉及被告是否及如何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等規定,此為原告以民法第184條第2項等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損害有無理由之先決問題,而前開爭議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庭110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4號審理中,為免裁判歧異,請求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等語。本院認前開刑事案件判決結果即被告是否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涉及原告請求權基礎構成要件之認定,是原告本件請求,顯以前開刑事案件之認定為先決問題,即本件訴訟之裁判,係以他訴訟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劉佩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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