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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宋國鎮陳中順李昆儒

原告
蔡慧諠
訴訟代理人
沈靖家律師
訴訟代理人
田美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奕萲律師
被告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百茂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陳慶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一銘律師

曾毓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2年3月6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規定,裁定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4號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然上開案件業於112年7月3日判決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12月14日112中分慧刑蒼110重上更二14字第1129008511號函在卷可稽(卷二第403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法 官 陳中順

法 官 李昆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佩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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