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4 日
- 法官宋國鎮、陳中順、李昆儒
- 當事人蔡慧諠、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慶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6號 原 告 蔡慧諠 訴訟代理人 沈靖家律師 田美律師 何奕萲律師 被 告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百茂投資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慶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一銘律師 曾毓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2年3月6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規定,裁定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4號違反多 層次傳銷管理法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然上開案件業於112年7月3日判決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112年12月14日112中分慧刑蒼110重上更二14字第1129008511號函在卷可稽(卷二第403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陳中順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劉佩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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