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4 日
  • 法官
    宋國鎮陳中順李昆儒

  • 當事人
    蔡慧諠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慶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6號 原 告 蔡慧諠 訴訟代理人 沈靖家律師 田美律師 何奕萲律師 被 告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百茂投資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慶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一銘律師 曾毓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2年3月6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規定,裁定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4號違反多 層次傳銷管理法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然上開案件業於112年7月3日判決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112年12月14日112中分慧刑蒼110重上更二14字第1129008511號函在卷可稽(卷二第403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陳中順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劉佩蓁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