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酬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3 日
- 當事人宏星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鍾文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79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宏星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文喜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奕志即原鑫榮企業社間請求給付酬金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9月21日所為111年度訴字第27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1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提出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 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