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陳中順

上訴人
即被告
承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鄭秀英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富森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0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4,1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中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