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承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鄭秀英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富森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清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0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4,1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