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03號
- 原告
- 吳承泰
- 被告
-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陳莉蓮
- 被告
- 苗栗縣通霄鎮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徐永森
- 被告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執行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0日裁定命原告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8月19日寄存送達原告(於同年月29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迄今未予繳納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