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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7號

買賣糾紛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鄭子文

上訴人
即原告
新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妍蘭
訴訟代理人
董侑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帝褘精密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買賣糾紛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貳拾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上訴人未為繳納,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子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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