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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7號

買賣糾紛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鄭子文

上訴人
即原告
新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妍蘭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帝褘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鋆傛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帝禕工業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陳明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買賣糾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19,32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7日,命其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7月24日寄存送達,並於同年8月4日生效,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子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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