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新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妍蘭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帝褘精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鋆傛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帝禕工業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陳明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買賣糾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19,32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7日,命其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7月24日寄存送達,並於同年8月4日生效,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