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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聲字第5號

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陳中順

聲請人
黃祺惠
相對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相對人
苗栗縣苗栗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邱鎮軍
相對人
徐新政
相對人
劉綉珠
相對人
杜盧桂玲
相對人
徐福松
相對人
劉徐秋蘭
相對人
徐秋英
相對人
徐秋菊
相對人
徐澔鈞
相對人
徐定明
相對人
徐玉妃
相對人
徐玉玲
相對人
徐盛東
相對人
徐珺怡
相對人
廖鳳琪
相對人
陳進和
相對人
昭日建設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蘇燕惠
相對人
劉美櫻

劉漢城

劉炎亮

邱連玉雨

住苗栗縣○○市○○路000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地上權確認之訴等事件(本院民國110年度訴字第484號),聲請人聲請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壹佰貳拾叁萬壹仟捌佰柒拾伍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許可就附表一、二所示土地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第五項裁定應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6項前段、第7項、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所有門牌號碼為苗栗縣○○市○○○巷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應是伊前手劉富雄之父劉建立在分割前之坐落苗栗縣苗栗市勝利段1540(下稱1540土地;重測前為苗栗縣○○市○○段○○○段000000地號;分割自重測前苗栗縣○○市○○段○○○段00000地號〈重測後為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下稱1584土地〉)、1566(下稱1566土地;重測前為苗栗縣○○市○○段○○○段000000地號;分割自重測前苗栗縣○○市○○段○○○段00000地號)地號土地上所興建並經保存登記,編為苗栗縣苗栗市勝利段476(重測前為苗栗縣○○市○○段○○○段000○號)、925(重測前為苗栗縣○○市○○段○○○段0000○號)建號,原始門牌號碼為苗栗縣○○市○○里0鄰00號之建物,且劉建立於民國38年9月15日即在尚未分割之坐落苗栗縣○○市○○段○○○段00000地號土地上設定附表三所示內容地上權,於39年2月24日登記完畢。詎於後續土地分割進行地籍轉載時,漏未將附表三所示地上權轉載至分割前之1540土地、1566土地上,僅繼續留存在1584土地上,致相對人劉美櫻、廖鳳琪、劉綉珠、徐新政、劉炎亮誤會系爭建物欠缺基地使用權源,而對伊提出拆屋還地訴訟(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34號)。伊現已對相對人即附表一、二所示土地所有權人起訴(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84號),聲明請求:㈠確認伊就附表一、二所示土地上有附表三所示內容地上權及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㈡相對人應容忍伊辦理地上權登記。為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以保護伊與第三人之合法權益,聲請就附表一、二所示土地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自稱地上權人,對相對人已起訴請求確認就附表一、二所示土地有附表三所示地上權及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相對人應容忍聲請人辦理地上權登記乙節,業據聲請人提出附表一編號2、4至14所示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地號全部)(本院卷第13至35-1頁)、附表一編號1、2、15、16及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本院卷第37至63頁)、系爭建物之苗栗縣苗栗地政事務所測量日期為108年8月12日建物測量成果圖、苗栗縣○○市○○段000○號之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苗栗縣○○市○○段000○號之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1584土地之土地登記簿節本及光復初期舊簿節本、1584土地之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地號全部)(以上未標示頁數者均附於本院卷)各1份為釋明,並經本院職權調取110年度訴字第334號、110年度訴字第484號案件卷宗確認。則因聲請人就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84號案件為基於物權關係為請求,且地上權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依前揭法律規定,其上開聲請自有理由。惟縱聲請人之釋明完足,本院認仍應命聲請人供擔保後,方許可其得就附表一、二所示土地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四、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許可訴訟繫屬登記之裁定者,該項擔保金係供相對人因不當登記受有損害時取償使用,其數額應視個案情節,依標的物受登記後,相對人難以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所受損害為衡量標準。本件因聲請人經本院闡明附表二所示土地,已因裁判分割與系爭建物之基地無涉後,仍以附表二所示土地為附表三所示地上權設定後才分割出去,應同為地上權效力所及為由,堅持列附表二所示土地為涉案土地,有112年1月12日民事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聲明登記狀1份(附於本院卷)在卷可參,是自不能僅以附表三所示地上權權利範圍為計算基準,應用附表一、二所示土地全部面積為基準。附表一及二所示土地依公告現值計算,現價值新臺幣(下同)985萬5,000元(總面積438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2萬2,500元=985萬5,000元)。又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84號案件為不得上訴第三審之通常程序事件,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審、第二審之辦案期限各為1年4個月、2年,扣除自收案日期110年12月10日迄今已進行之期間,再加計裁判書製作、送達期間,預估相對人利用或處分附表一及二所示土地可能受影響期間約為2年6個月。復按法定利率計算,認擔保金額以123萬1,875元(985萬5,000元×5%×2.5=123萬1,875元)為適當。

五、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一:(與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34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之門牌號碼為苗栗縣○○市○○○巷0號建物有關部分)

附表二:(與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34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之門牌號碼為苗栗縣○○市○○○巷0號建物無關部分)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中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重測後地號(苗栗縣苗栗市勝利段) 重測前地號 分割自 面積(平方公尺,下同)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34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之苗栗縣苗栗地政事務所110年11月2日複丈成果圖(下稱系爭複丈成果圖甲)所示A建物占用面積) 系爭複丈成果圖甲所示B雨遮占用面積 系爭複丈成果圖甲所示C建物占用面積 系爭複丈成果圖甲所示D雨遮占用面積 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34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之苗栗縣苗栗地政事務所111年2月17日複丈成果圖(下稱系爭複丈成果圖乙)所示補測部分 112年1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 1 1539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 19 中華民國(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838/7800 無 無 1.80 無 無 2萬2,500      苗栗市(管理者:苗栗縣苗栗市公所) 3352/7800            徐新政 4/78            劉綉珠 31/780            杜盧貴玲 1/12            徐福松 1/72            劉徐秋蘭 1/72            徐秋英 1/72            徐秋菊 1/72            徐澔鈞 1/288            徐定明 1/288            徐玉妃 1/288            徐玉玲 1/288            徐盛東 1/144            徐珺怡 1/144            廖鳳琪 1/12            陳進和 3/78            昭日建設有限公司 1/12       2 1540 苗栗縣○○市○○段○○○段000000地號 苗栗縣○○市○○段○○○段00000地號 62.58 劉美櫻 全部 39.53 1.33 15.79 無 無 2萬2,500 3 1540-2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 36.00 劉漢城 1/12 12.10 無 3.61 無 無 2萬2,500      徐新政 4/78            劉綉珠 31/780            劉炎亮 1/3            杜盧貴玲 1/12            徐福松 1/72(已於民國111年6月6日全數出售與劉美櫻)            劉徐秋蘭 1/72(已於111年6月6日全數出售與劉美櫻)            徐秋英 1/72(已於111年6月6日全數出售與劉美櫻)            徐秋菊 1/72(已於111年6月6日全數出售與劉美櫻)            徐澔鈞 1/288            徐定明 1/288            徐玉妃 1/288            徐玉玲 1/288(已於111年6月6日全數出售與劉美櫻)            徐盛東 1/144            徐珺怡 1/144            廖鳳琪 1/12            陳進和 3/78            黃祺惠 159/780       4 1540-3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 43.71 劉美櫻 全部 14.49 6.91 8.81 1.55 無 2萬2,500 5 1540-4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 25.58 杜盧貴玲 全部 8.81 3.00 3.21 4.24 無 2萬2,500 6 1540-5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 11.81 陳進和 全部 4.15 1.41 無 3.05 無 2萬2,500 7 1540-6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 25.58 廖鳳琪 全部 10.00 3.40 無 6.25 無 2萬2,500 8 1540-7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 12.20 劉綉珠 全部 5.19 1.76 無 2.63 無 2萬2,500 9 1540-8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 15.74 徐新政 全部 7.07 2.01 無 2.91 無 2萬2,500 10 1540-9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 1.07 徐澔鈞 全部 0.50 0.57 無 無 無 2萬2,500 11 1540-10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 1.07 徐定明 全部 0.58 0.41 無 無 無 2萬2,500 12 1540-11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 1.07 徐玉妃 全部 0.23 0.11 無 無 無 2萬2,500 13 1540-13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 2.13 徐珺怡 全部 無 無 無 無 未測量面積之矮牆1道 2萬2,500 14 1540-14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 102.33 劉炎亮 全部 4.56 無 無 2.10 未測量面積之矮牆、圍牆各1道、鐵門1扇 2萬2,500 15 1566 苗栗縣○○市○○段○○○段000000地號 苗栗縣○○市○○段○○○段00000地號 39.91 劉美櫻 全部 4.60 0.32 無 無 無 2萬2,500 16 1566-1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 3.90 邱連玉雨 全部 無 無 無 無 未測量面積之矮牆1道 2萬2,500 合計       111.81 21.23 33.22 22.73 未測量面積
編號 重測後地號(苗栗縣苗栗市勝利段) 重測前地號 分割自 面積(平方公尺,下同)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112年1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 1 1540-12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 2.13 徐盛東 全部 2萬2,500 2 1566-2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 6.33 杜盧貴玲 全部 2萬2,500 3 1566-3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 0.53 徐珺怡 全部 2萬2,500 4 1566-4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 25.33 劉炎亮 全部 2萬2,500
附表三:
存續期間 設定目的 地租 權利範圍 無期限 建築房屋 無 64.5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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