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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聲字第5號

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陳中順

聲請人
黃祺惠
相對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相對人
苗栗縣苗栗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邱鎮軍
相對人
徐新政
相對人
劉綉珠
相對人
杜盧貴玲
相對人
徐福松
相對人
劉徐秋蘭
相對人
徐秋英
相對人
徐秋菊
相對人
徐澔鈞
相對人
徐定明
相對人
徐玉妃
相對人
徐玉玲
相對人
徐盛東
相對人
徐珺怡
相對人
廖鳳琪
相對人
陳進和
相對人
昭日建設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蘇燕惠
相對人
劉美櫻

劉漢城

劉炎亮

邱連玉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於民國112年1月19日本院所為111年度訴聲字第5號裁定,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九日本院所為一一一年度訴聲字第五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杜盧桂玲」之記載,應更正為「杜盧貴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又第221條第2項、第223條第2項及第3項、第224條第2項、第225條、第227條至第230條、第231條第2項、第232條及第233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民國112年1月19日本院所為111年度訴聲字第5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有將「杜盧貴玲」記載為「杜盧桂玲」之錯誤,此為誤寫,爰依上揭法律規定職權裁定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中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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