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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83號

塗銷預告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賴映岑

原告
邱瓊煥
訴訟代理人
張淵森律師
被告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甘眞綝律師

羅偉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等事件,對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所為之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83號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9頁第27行關於「兩造復不爭執上開期間有中斷時效之事由存在」之記載,應更正為「兩造復不爭執上開期間無中斷時效之事由存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所為111年度重訴字第83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映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83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預告登記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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