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83號
- 原告
- 邱瓊煥
- 訴訟代理人
- 張淵森律師
- 被告
- 苗栗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鍾東錦
- 訴訟代理人
- 饒斯棋律師
甘眞綝律師
羅偉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等事件,對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所為之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83號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9頁第27行關於「兩造復不爭執上開期間有中斷時效之事由存在」之記載,應更正為「兩造復不爭執上開期間無中斷時效之事由存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所為111年度重訴字第83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