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0號
- 聲請人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市榮民服務處(即吳兆龍之遺產管理人)
- 法定代理人
- 關永忠
- 訴訟代理人
- 邱麗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68條係屬已故榮民吳兆龍之遺產管理人,而吳兆龍遺失附
表所載之股票,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3號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於民國110年8月4日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於
同年月1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
滿,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
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依同條例第68條第3項授權制定之退除役官兵死亡無
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後段,係由退除役官兵設籍地輔
導會所屬之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為遺產管理人,而吳兆龍係
屬已故榮民、死亡時設籍於臺中市(除字卷第27頁個人資料
列印),故聲請人主張為其遺產管理人,尚屬有據。而附表
所載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3號裁定准許公示催
告在案,所定股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1年2月10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
載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奕榔
【附表】
股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0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 數 備 考 0001 鼎元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8NX0000000-0 1 169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