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1 日
- 當事人宥霖營造有限公司、羅志明、林雅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宥霖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志明 代 理 人 林雅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本票,前因遺失而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8月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規定, 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本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2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於110年8月12日(聲請意旨誤載為111年8月2 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公示催告公告查詢內容1紙在卷可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 訛。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1年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11年2月18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月 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參照)。從而,聲請人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蔡芬芬 本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票據號碼 備考 001 宥霖營造有限公司羅志明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台中市土銀通霄分行 110年6月21日 126萬元 CN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