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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8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顏碩瑋

聲請人
宥霖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志明
代理人
林雅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本票,前因遺失而聲
    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
    年8月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
    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規定,
    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本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2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於110年8月12日(聲請意旨誤載為111年8月2
    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公示催告公告查詢
    內容1紙在卷可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
    訛。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1年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1
    1年2月18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月
    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參照)。從而,聲請人聲
    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本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票據號碼 備考 001 宥霖營造有限公司羅志明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台中市土銀通霄分行 110年6月21日 126萬元 CNA00000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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