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7 日
- 當事人兆映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楊明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兆映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5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99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10 月2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 ,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9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0 年10 月2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有 聲請人提出之網站公告資料在卷可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11 年4 月27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林岢禛 附表: 支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000099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南分公司 竹東鎮公所 台中市玉山銀行竹南分行 109年1月21日 200,000元 AD0000000 002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南分公司 竹東鎮公所 台中市玉山銀行竹南分行 110年1月5日 200,000元 A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