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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0 日
  • 法官
    黃怡玲

  • 原告
    陳文和林麗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5號 聲 請 人 陳文和 代 理 人 林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97號裁定公示催告,現申報 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97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0年10月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司法最新動態訊息內容1紙在卷可證,並經本院 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1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11年5月31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民事訴 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陳映綺 股票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01 鴻維濾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0 1 1000 0002 鴻維濾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0 1 1000 0003 鴻維濾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0 1 1000 0004 鴻維濾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0 1 1000 0005 鴻維濾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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