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5 日
- 當事人樺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賴淑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6號 聲 請 人 樺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淑芬 訴訟代理人 陳九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支票遺失,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1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12月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 ,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18號公示催告,並於110年12月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誤。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1年6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 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11年6月9日具狀向本院 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個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 第545條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法 官 林翰章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到期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陳慶豐 渣打銀行苗栗分行 110年10月15日 252,959元 A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