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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6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黃思惠林翰章

聲請人
樺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淑芬
訴訟代理人
陳九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支票遺失
    ,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1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
    國110年12月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
    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
    ,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18號
    公示催告,並於110年12月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誤。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
    ,業於111年6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
    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11年6月9日具狀向本院
    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個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
    第545條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法  官  林翰章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到期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陳慶豐 渣打銀行苗栗分行 110年10月15日 252,959元 A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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