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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7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王筆毅

聲請人
袁簡兩省
代理人
袁秀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11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而經
    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1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0
    年11月3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
    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
    定,聲請為除權判決。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16
    號公示催告,並於110年11月3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業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本件申報權利
    期間,業於111年5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
    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11年6月13日具狀向
    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月之期限(民事訴訟
    法第545條第1項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附表:
股票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超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0  1 1000  2 超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0  1 1000  3 超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0  1 1000  4 超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0  1 600  5 超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0-0  1 648  6 超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0  1 212  7 超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0-0  1 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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