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9 日
- 當事人袁簡兩省、袁秀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袁簡兩省 代 理 人 袁秀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11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1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0 年11月3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16號公示催告,並於110年11月3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業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1年5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11年6月13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月之期限(民事訴訟 法第545條第1項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劉家蕙 附表: 股票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超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0 1 1000 2 超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0 1 1000 3 超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0 1 1000 4 超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0 1 600 5 超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0-0 1 648 6 超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0 1 212 7 超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0-0 1 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