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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張珈禎

聲請人
欣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大樑
代理人
張心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2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
    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71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
    年7 月2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
    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
    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71號裁
    定公示催告,並於110 年7 月2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有聲
    請人提出之網站公告資料在卷可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
    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11 年1 月24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
    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南穎
附表:
支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71號        編號   發    票    人  受     款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001 年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陳朝國 欣岳營造有限公司 台中市華南銀行竹南分行 110年7月15日 168,914元 JE00000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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