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2 日
- 法官張珈禎
- 當事人欣岳營造有限公司、張心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號 聲 請 人 欣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大樑 代 理 人 張心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2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71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7 月2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7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0 年7 月2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網站公告資料在卷可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11 年1 月24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黃南穎 附表: 支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71號 編號 發 票 人 受 款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001 年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陳朝國 欣岳營造有限公司 台中市華南銀行竹南分行 110年7月15日 168,914元 JE000000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