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0號
- 聲請人
- 彭冬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前因遺失而聲
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2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
0年12月2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
,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規
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26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於110年12月2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有聲請
人提出之公示催告公告查詢內容1紙在卷可證,並經本院調
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
1年6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
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11年6月22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
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
項參照)。從而,聲請人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附表:
股票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D-19076-4 1 1000 002 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D-19077-6 1 1000 003 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D-19078-8 1 1000 004 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D-19079-0 1 1000 005 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D-19080-6 1 1000 006 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D-19081-8 1 1000 007 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D-19082-0 1 1000 008 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D-19083-1 1 1000 009 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D-19084-3 1 1000 010 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D-19085-5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