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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0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顏碩瑋

聲請人
彭冬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前因遺失而聲
    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2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
    0年12月2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
    ,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規
    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26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於110年12月2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有聲請
    人提出之公示催告公告查詢內容1紙在卷可證,並經本院調
    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
    1年6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
    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11年6月22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
    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
    項參照)。從而,聲請人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附表:
股票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D-19076-4  1 1000  002 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D-19077-6  1 1000  003 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D-19078-8  1 1000  004 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D-19079-0  1 1000  005 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D-19080-6  1 1000  006 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D-19081-8  1 1000  007 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D-19082-0  1 1000  008 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D-19083-1  1 1000  009 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D-19084-3  1 1000  010 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D-19085-5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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