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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7 日
  • 法官
    顏碩瑋

  • 原告
    彭冬成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彭冬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前因遺失而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2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12月2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 ,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規 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2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0年12月2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有聲請 人提出之公示催告公告查詢內容1紙在卷可證,並經本院調 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1年6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11年6月22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 項參照)。從而,聲請人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蔡芬芬 附表: 股票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D-19076-4 1 1000 002 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D-19077-6 1 1000 003 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D-19078-8 1 1000 004 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D-19079-0 1 1000 005 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D-19080-6 1 1000 006 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D-19081-8 1 1000 007 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D-19082-0 1 1000 008 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D-19083-1 1 1000 009 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D-19084-3 1 1000 010 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D-19085-5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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