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8 日
- 當事人聯宇工程有限公司、劉弘勝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聯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弘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3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自民國111年1月4日經本院公告於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 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32號公示催告,並經本院自111年1月4日公告於網站,本院已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 宗核閱無誤。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1年7月4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11年7月12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月之期限。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張智揚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受 款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1 聯宇工程 有限公司 晶元光電股 份有限公司 台中市第一銀行苗栗分行 110年8月14日 新臺幣: 418,950元 L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