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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2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賴映岑

聲請人
澤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因遺
    失而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
    國111年3月1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
    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
    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於111年3月1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有聲請人
    提出之公示催告公告查詢內容1紙在卷可證,並經本院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
    1年9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聲請人於111年8月
    3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民事訴
    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2-NE-3449-2 1 10000 2 同上 102-NE-3450-9 1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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