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澤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林明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2號 聲 請 人 澤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因遺失而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3月1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 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1年3月1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公示催告公告查詢內容1紙在卷可證,並經本院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1年9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聲請人於111年8月3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民事訴 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趙千淳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2-NE-3449-2 1 10000 2 同上 102-NE-3450-9 1 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