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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4 日
  • 法官
    劉奕榔

  • 當事人
    翊敦工業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7號 聲 請 人 翊敦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耀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於民國111年3月10 日黏貼於本院之公告處,並於同年月2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6號裁定 准許公示催告在案,所定支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1年9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奕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郭娜羽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57號 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名稱 受款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一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蔡秋水 翊敦工業有限公司 台中市一銀苗栗分行 111年3月2日 22,596元 PB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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