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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6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張新楣

聲請人
群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財寶
訴訟代理人
吳幸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支票遺失,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0年8月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0年8月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1年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同年月9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參照),聲請人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6號        編號   發  票  人 受  款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民  國 )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睿麟工程有限公司 群悅建設股份限公司 台中商業銀行竹南分行 107年10月20日 3,840,028元 CN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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