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4 日
- 當事人群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郭財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6號 聲 請 人 群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財寶 訴訟代理人 吳幸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支票遺失,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0年8月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9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0年8月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業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1年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 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同年月9日具狀向本 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 第545條第1項參照),聲請人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6號 編號 發 票 人 受 款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民 國 )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睿麟工程有限公司 群悅建設股份限公司 台中商業銀行竹南分行 107年10月20日 3,840,028元 CN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