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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61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張珈禎

聲請人
巨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芳伸
訴訟代理人
粘淇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司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附表: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61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徐涵怡 巨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台中市彰銀竹南分行 111年2月28日 60,788元 PN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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