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8 日
- 當事人喬邦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周筠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除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喬邦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筠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00012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12月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 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00012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0年12月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 有聲請人提出之司法最新動態查詢1紙在卷為憑。茲本件申 報權利期間業於111年5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 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11年8月31日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之時止,亦未逾3月之期限(民事訴 訟法第545條第1項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張智揚 附表: 支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00012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喬邦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周筠洳 台中市陽信銀行苗栗分行 110年12月30日 100,000元 0000000 002 喬邦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周筠洳 台中市陽信銀行苗栗分行 110年12月25日 160,000元 0000000 003 喬邦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周筠洳 台中市陽信銀行苗栗分行 110年12月15日 240,000元 0000000 004 喬邦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周筠洳 台中市陽信銀行苗栗分行 111年1月10日 280,000元 0000000 005 喬邦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周筠洳 台中市陽信銀行苗栗分行 110年12月25日 230,000元 0000000 006 喬邦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周筠洳 台中市陽信銀行苗栗分行 110年12月15日 150,000元 0000000 007 喬邦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周筠洳 台中市陽信銀行苗栗分行 111年7月15日 350,000元 0000000 008 喬邦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周筠洳 台中市陽信銀行苗栗分行 111年5月15日 350,000元 0000000 009 喬邦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周筠洳 台中市陽信銀行苗栗分行 111年3月15日 400,000元 0000000 010 喬邦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周筠洳 台中市陽信銀行苗栗分行 110年11月30日 350,000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