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71號
- 聲請人
- 江純蕙即林志仁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3號裁定公示催告,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5月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司法最新動態訊息內容1 紙在卷可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1年1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11年11月15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01 信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0 千股 1 1000 0002 信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0 零股 1 200 0003 信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 零股 1 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