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80號
- 聲請人
- 金門阿自倍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鈴木研悟
- 訴訟代理人
- 劉燕蓁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1
1年度司催字第5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於民國111年6月13
日黏貼於本院之公告處,並於同年月2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在
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1號裁定
准許公示催告在案,所定支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1年12月1
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
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奕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80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金門阿自倍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捷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苗栗分行 111年5月31日 3,413元 P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