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0 日
- 當事人金門阿自倍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鈴木研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80號 聲 請 人 金門阿自倍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鈴木研悟 訴訟代理人 劉燕蓁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於民國111年6月13 日黏貼於本院之公告處,並於同年月2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1號裁定 准許公示催告在案,所定支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1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 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奕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郭娜羽【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80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金門阿自倍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捷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苗栗分行 111年5月31日 3,413元 P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