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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46號

請求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宋國鎮

原告
林翔煜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佑儒即鈿盛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萬5,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惟依前開規定,本件原告請求係因給付工資涉訟,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1/3=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被告林佑儒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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