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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6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黃思惠

原告
劉運瞬
被告
太天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給付薪資,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67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裁判費6,867元,該裁定已於112年3月22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 份附卷可憑,原告之訴不符法定程式,經命補正後亦未遵期補正,依上所述,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思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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