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郭明鑑
-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張志強、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5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張志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72,650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6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㈡93,205元,及自111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 6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