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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 當事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仕發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25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林仕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8,18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仕發於民國107年06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 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 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 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48,180元(含本金45, 363元、利息2,817元)及其中45,363元自民國11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相對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 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 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三)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032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5363元 林仕發 民國111年11月10日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5363元 林仕發 民國111年11月10日 清償日止 不予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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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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