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828號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代理人
- 陳彥霖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葉佳豪即品沃商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葉佳豪即品沃商行發支付命令,惟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所示,品沃商行係獨資商號並已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為歇業登記。另品沃商行負責人葉佳豪之戶籍地址設籍於桃園市平鎮區,非屬本院轄區,有本院職權查詢其個人戶籍資料結果附卷可稽。是本院對債務人葉佳豪即品沃商行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註: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