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82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6 日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陳彥霖
債務人
陳瑞明即永燁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8日所為之支付命令,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