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404號
- 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和欣企業社即彭達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㈢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和欣企業社之商號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致本院無從確認該相對人之組織型態,及確認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亦無從送達,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