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27號
- 聲 請 人
- 鄧原豪即瑞士烘焙屋
- 聲請人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6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支票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000127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鄧原豪即瑞士烘焙屋 品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渣打銀行公館分行 112年9月30日 30,776元 AA0000000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法院於民
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
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7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7月30
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10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
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