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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8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5 日

聲請人
洪秋香
相對人
彭志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僅就形式為審查,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對於債權、抵押權存否及抵押權標的物範圍等,均無實體確定效力。在一般抵押,因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之(最高法院71年度台抗字第306號判例、93年度台抗字第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9年4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約定110年4月8日償還,並於109年4月9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3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以擔保其對聲請人於109年4月8日之現金借款。

㈡相對人另於110年8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200萬元,約定111年6月10日償還,並於110年8月12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2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以擔保其對聲請人於110年8月10日之現金借款。

㈢相對人再於111年1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250萬元,約定112年1月10日償還,並於111年1月12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3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以擔保其對聲請人於111年1月10日之現金借款。

㈣詎上開借款均延期至112年1月13日償還,惟相對人逾期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本票影本、借據影本等件為證,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苗栗市 華清  787 3098.12 1/4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8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