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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58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7 日

聲請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相對人
高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紀張枝葉於民國(下同)111年10月11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後更名為聲請人),擔保紀張枝葉及明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合稱債務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票據等債務。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1年10月4日,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於111年2月11日共同簽發面額1,440萬元,到期日為112年5月4日之本票予聲請人,另於112年1月12日共同簽發面額1,584萬元,到期日為112年5月4日之本票予聲請人。詎經聲請人屆期提示後,尚餘2,298萬元未獲清償。又紀張枝葉已於112年6月1日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所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本票影本、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又本院已於112年6月21日通知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惟其未表示意見。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苑裡鎮 慈護  332-1 3165.65 全部  2 苗栗縣 苑裡鎮 慈護  356 669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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