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538號
- 聲請人
- 余曾寶霞即眺鼎工程行
- 相對人
- 鄧政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8月17日簽發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幣176,201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8月17日簽發之本票1紙,票據號碼:CH0000000,內載金額新臺幣176,201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屆期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